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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清征:民事裁定书(2011)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17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17号



原告梁A。
委托代理人徐建功,系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B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建业路。
法定代表人:陈C。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系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梁A诉被告中山B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A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为1740元,由原告梁A负担。

审判长 :  文国盛
审判员 :  卢钊洪
代理审判员 :  马孟秋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李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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