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清征:民事调解书(2008)中中法民三初字第31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民事调解书
(2008)中中法民三初字第31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B。
诉讼代理人:邓清征、肖春,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E塑胶电器制品厂。
投资人:袁D,总经理。
案由: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专利号为00228933.4、名称为“婴儿车可单手收合结构”实用新型专利的合法权利人。(2007)珠中法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珠海阳光公司生产销售的8种型号婴儿车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而珠海阳光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其侵权的童车配件“手把中座上/下盖”、“单手旋片”、“压块”、“推钮”来源于本案被告,故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00228933.4名称为“婴儿车可单手收合结构”专利权的名称为“手把中座上/下盖”(又名“单手中坐”〉、“压块”(又名“单手压块〉、“推钮”(又名“单手推钮”)“单手旋片”的童车配件;2、判决销毁被告制造上述名称配件的模具;3、判决被告赔偿损失1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00228933.4的专利权的“手把中座上/下盖”(又名“单手中坐”)、“压块”(又名“单手压块”)、“推钮”(又名“单手推钮”)及“单‘手旋片”的童车配件;
二、本协议签署之当日,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补偿款伍万(50000)元、诉讼费2000元。原告应立即申请解封被告帐号。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双方各持 份,一份由法院备存并出具调解书。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 : | 徐红妮 |
审判员 | : | 马军 |
代理审判员 | : | 练天成 |
二00八年八月廿六日 | ||
书记员 | : | 廖建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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