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清征:民事调解书(2008)粤高民法三终字第188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民事调解书
(2008)粤高民法三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B,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春,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敬贤,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杏濂,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D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敬贤,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志鑫,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D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中中法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二审诉讼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山市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广东省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专利号为97242449.0的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型号为3015的库存产品。
二、中山市D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犯广东省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专利号为97242449.0的专利权产品。
三、中山市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广东省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中山市D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3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鉴定费人民币800元,由广东省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165元,中山市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385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400元,由广东省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各负担人民币1700元。中山市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支付本协议第三条项下款项时一并将应付诉讼费付给广东省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 | 于小山 |
代理审判员 | : | 邱永清 |
代理审判员 | : | 李嵘 |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 ||
书记员 | : | 孙燕敏 |
相关法律问题
- 民事调解后未拿到调解书 3个回答0
- 法院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5个回答5
- 关于民事调解书的生效问题? 1个回答20
- 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没有写明诉讼审理争辩情况,并隐去前代理人存在 0个回答0
- 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没有写明诉讼情况,并隐去前代理人存在,以暗涌 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唐海洋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江北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石家庄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陈磊律师
江苏苏州
江苏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菏泽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网红主播利用流量模仿大牌伪造名牌销售构成商标侵权
- 知识产权犯罪|全国首例人工智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刑事案件
- 电商平台一件代发等销售“剪标”“刮码”商品是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侵权
- 明知不如何著作权内容恶意提起诉讼滥用诉权反被赔偿10000元
- 未经短视频创作者盗用搬运未授权版权其短视频进行直播带货构成著作权侵权
- 企业网盘撤诉是否构成网络虚拟财产侵权为两家电商公司争取避免300万赔偿金额
- 抖音小店直播带货抖店保证金押金被冻结违反规则商标侵权
- 平台企业作为中间商为游戏用户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 企业遇到专利权侵权案件的抗辩思路与应诉方式
- |影视公司批量维权快捷酒店电视设备设置点映影片不构成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
- 某服装在短视频直播带货构成商标侵权被判惩罚性赔偿300万
- 电商网店“一件代发”不进货代销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与相关问题
-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告应该如何利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
- 将从正品渠道购买的商品低价售卖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终不正当竞争
- 网店使用”XX综艺电视剧明星同款“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赔偿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