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入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来深定居的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入户。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
条 件 |
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来深定居的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入户。 |
申请材料 |
(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台湾同胞回国定居证》或《华侨回国定居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境外人员定居复户批准通知书》(原件1份)。 |
无表格填写。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 |
程 序 |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接到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核准,在复户批准通知书上加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并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申请人持已获核准的通知书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
时 限 |
当场核准,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的除外。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经深圳市公安局核准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定居入户申请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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