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垫资施工的风险
工程垫资施工的风险
既然现在垫资施工是有效的,承包方就更应当关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垫资条款,对于约定垫资施工的合同,就更应当控制由此可能发生的风险。
有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纠纷案例,在招投标文件中,约定了承包方垫资施工,但是,在施工合同中又约定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因为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承包方催告以后,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了停工。造成了工期延误长达一年以上。此后,承包方起诉,请求发包方赔偿因逾期支付工程款,给承包方造成的各项停工损失费。没有想到的是,发包方就此提出了反诉,要求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期延误的巨额违约金。
法庭上,承包方以施工合同文本作为发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证据;发包方以招投标文件作为承包方已经同意垫资施工的证据。合同文本与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相互冲突,再看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一查,招投标文件优先于合同文本的解释顺序,应当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为准。因此,法院判决:承发包双方,已经约定了垫资施工,此约定为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守。现承包方以发包方未付工程进度款为由,停止施工,无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因此,承包方应当按照逾期完工的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这是一个值得记取的教训。
有的施工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但是,同时还约定了,一旦工程款未能及时到位,承包方应当按照施工计划继续施工。等等,都是变相垫资的合同条款。
所谓的软垫资,通常就是承包方先不支付人工费、材料商的材料费和机械设备费,约定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再支付相关费用。但是,一旦施工过程中劳务方面、材料方面和机械设备方面扛不住,承包方就要有相应的补救措施,否则,必然造成工期延误,产生巨大风险。
再有,垫资施工的合同,一定要约定因为发包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或者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的,发包方应当适当支付工程款。否则,很容易突破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候,对于工程垫资的风险预期,陷承包方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垫资还必须考虑工程项目的合法性,不然有血本无归的可能性。
有的工程项目未能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样的项目绝不可以垫资。因为,工程项目违法,到时候,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而又不能以工程项目变卖,承包方可能面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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