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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发布日期:2012-08-15    作者:110网律师

山东省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一、按实结算即以工程定额或政府公布的市场信息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
  二、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1、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来结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又给了承包人一个选择,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来结算。
2、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也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来结算
根据《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确立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与建设工程的质量直接挂钩的基本原则。对于合同无效情形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司法解释未规定,会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依法确认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发包人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律师提醒:
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中,按什么方式结算工程款往往使判决结果有很大的差异,承包人和发包人均可以根据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采取请求“按实结算”或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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