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夫妻一方非法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2-08-16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一方因违法经营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学理上,经营性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为正确认定经营性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者,在离婚诉讼中,对其在经营期间的财产、债务等情况很难查清。经营的双方或一方,往往既有巨额财产,又有巨额债务。同时,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往往有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掺合在一起的情况,这就给处理这些离婚案件中的巨额债务带来许多困难。因此,必须在现有法律、政策指导下,正确认定夫妻经营性共同债务的性质及范围,同时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一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均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四十三条的精神,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三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