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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证书不能马虎 行政许可要规范

发布日期:2012-08-17    作者:110网律师

 
     女医生黄晓燕2004年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但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误将持证人性别填成“男”。8年来,黄晓燕8次申请更改错误无果,而“变性”证书使她无法从医,只能卖药。对此,中医管理局回应称,负责考试和发证的两位领导都出差了,且不方便透露他们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同时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117号)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具体认定工作的人事处或医政处实施核发《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据以上法律规定黄晓燕通过资格考试,应取得医师资格证,据《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填写说明第十款提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相同。出生日期应包含年、月、日,不得简化。但因为主管机关的疏忽大意填写错误信息,导致黄晓燕千辛万苦考过的资格,却因为主管机关的低级错误致使这宝贵证书一直被束之高阁,无法发挥其专业特长更好服务社会。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主管机关如果因为工作繁重,难免有所差池倒也可以理解,但是因为自己的低级错误,却迟迟不予更正,这就让人颇为费解了,8年来,远在上海的黄晓燕经过8次申请,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带着相关材料,一级一级申请,一番努力之后,得到的回复仍然是修改不了,而“变性”证书更使她无法从医,只能卖药。对于行政机关如此工作效率和态度,本律师认为黄晓燕可以根据下列法律进行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因此河南省中药管理局的颁发资格证行为应为行政许可行为,据该法第七条规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七十六条又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据此,如果相关行政机关对于自己的错误仍然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相互推诿扯皮,黄晓燕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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