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附“服务期限”的房改房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2-08-23 作者:潘熙律师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离婚财产分割中设计房改房问题的案件越来越多。而各地对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并不一致,房改房在购买时的相关手续都已办理完毕,比如按职工双方的工龄进行了核算应该享有的优惠政策;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纳了购房款等,就是产权证没有下发。
但在离婚财产争议中,很多地方法院仍以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为认定要件。对于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改房干脆采取回避的办法不作处理。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将附“服务期限”的房改房的使用权进行分割,例如谁住大间,谁住小间,其他部分共用。如果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是此产权证因为与单位签订了附“服务期限”的房改房,所以此时的房屋产权证往往在单位。基于附了“服务期限”的条件,且条件尚未成就时,所以在分割此房屋已确定的价值时应以工龄与人均寿命的比例进行分割房屋价值,而不能以房屋现有的价值直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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