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离婚时,附“服务期限”的房改房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2-08-23    作者:潘熙律师
离婚时,附“服务期限”的房改房如何分割?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离婚财产分割中设计房改房问题的案件越来越多。而各地对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并不一致,房改房在购买时的相关手续都已办理完毕,比如按职工双方的工龄进行了核算应该享有的优惠政策;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纳了购房款等,就是产权证没有下发。
但在离婚财产争议中,很多地方法院仍以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为认定要件。对于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改房干脆采取回避的办法不作处理。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将附“服务期限”的房改房的使用权进行分割,例如谁住大间,谁住小间,其他部分共用。如果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是此产权证因为与单位签订了附“服务期限”的房改房,所以此时的房屋产权证往往在单位。基于附了“服务期限”的条件,且条件尚未成就时,所以在分割此房屋已确定的价值时应以工龄与人均寿命的比例进行分割房屋价值,而不能以房屋现有的价值直接进行分割。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