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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合法采访,邝主任无权拒绝

发布日期:2012-08-25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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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22时左右,海口工商局向记者通报称农夫山泉、统一3种饮料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后,记者于12月2日上午前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采访,遭到了门口保安的阻拦。该技术中心主任吴淑良也一直不接电话。等了一个多小时,该局办公室主任邝力出来说:“你们记者有采访的权利,我们也有不接受采访的权利。”(人民日报12月3日)   其实,邝主任的话不算新鲜,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的王姓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曾表示,“我不拒绝采访也不接受采访,我们不提供任何看法”。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现在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都学乖了,对记者的采访(准确的说是对记者批评报道的采访)都采取保守状态,“不说话是最好的表态”。邝主任的回答不过是王姓工作人员的翻版,其实并无新意。
  那么作为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主任的邝主任究竟有没有不接受采访的权利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从《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来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是“应为”而非“可为”。“应为”是法律上是一种强制规定,当事人没有其他选择性,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否则就是违法或者违规。与“应为”规定不同,在法律法规规定“可为”的情况下,当事人就具有选择性,可以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可以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从“应为”的规定看,在记者出示了新闻出版署颁发的新闻记者证后,就“砒霜门”事件进行采访时,邝主任在不能证明记者为“非法”采访的情况下,作为一名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就不享有不接受采访的权利。在面对记者合法的采访时,及时主动地提供相关采访信息或涉及采访事件的真实信息是邝主任法定的义务,不接受合法采访就是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记者作为社会正义的传播者,其采访不是只为某一个体或某一团体,而是为了满足公众对相关最新信息的认知,目的是使公众的知情权得以实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被采访权”与公民的知情权息息相关,而公民的知情权实质上是一种宪法赋予公民的表达权性权。而邝主任不接受采访的根本原因无非是想回避新闻媒体和社会对本单位的监督,使“砒霜门”事件不了了之,从而使本单位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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