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2-08-29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一、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二、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对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五、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侵犯当事人权利的行为,有申诉、控告的权利。
义务:
一、 违法嫌疑人员对办案人员的询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二、 受害人、证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三、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逐页签名或捺指印。
相关法律问题
- 公安机关有没有权利将有案底的人告知用人单位? 1个回答0
- 刑事拘留通知家长,是公安机关自己获取家庭联系方式,还是犯人自己告 1个回答5
- 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有何权利 1个回答0
- 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有取证的义务吗? 4个回答0
- 公安机关有没有权利认定赃款赃物退还给受害人呢? 3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