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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经营者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2-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此外,商店提供商品应明码标价。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保证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这里的包修、包换、包退就是人们常说的“三包”。

  9.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经营者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其内容无效。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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