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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未办手续法院支持租户退租金要求

发布日期:2012-09-03    作者:110网律师
市场未办手续法院支持租户退租金要求
租赁市场中占相当比例的商场或者市场经营者将其中的柜台或者铺位出租给经营户经营。经营户是实际的经营人但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却是由出租方就整个商场或者市场办理一个工商登记等手续。由于商场或者市场手续不全影响经营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因此引发的纠纷也较多。如何处理该类纠纷也是值得关注。下面就是该类纠纷的一个案例。
某公司筹备经营一菜市场并开始招商。王先生看到招商广告后,觉得市场周边居民较多生意应该不错,于是向某公司预交了5000元租金,租赁了两个铺位,每个铺位每月租金为5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某公司出具给王先生的收据能够证明预交的租金数额以及每月的租金数额。王先生准备进场开始经营时听说市场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可能在经营中会被有关部门查处,于是王先生预退租不再经营。但是虽经王先生多次与某公司交涉,某公司拒绝退还已经收取的租金。因此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通过磋商达成租赁农贸市场摊位的口头合同,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租赁物的状况,但承租人租赁市场摊位的目的是合法从事农贸产品经营。出租人作为市场的整体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方可出租市场摊位、店铺。但出租人经营的市场直至法庭辩论结束,一直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承租人正常合法经营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金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市场或者商场的经营中,一般存在三种办理工商证照的情形,即1、由商场或者市场的开办者办理一个“大”的工商登记,所有的商户均作为其组成部门以一个工商登记对外经营;2、由每个租户自行办理工商证照,市场或者商场的出租方提供的只是房屋或者铺位以及日常的维护管理;3、上述两种情形的复合体部分商户使用统一的工商登记证照,部分商户自行办理证照。如果根据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证照是由出租人办理,出租人应及时办理并维持有关证照的有效性,避免因为没有办理证照或者证照过期、失效等原因影响正常的经营。一旦出现该种情形,往往成为租户合法解除合同的理由。如果出现跟风解约的情形也会造成市场经营的困难,甚至无法经营下去。作为市场的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约定清楚证照的办理责任人,避免市场办证的主体为己方的风险出现。如果市场是出租人办证,也一定要注意该义务的履行,避免不履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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