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养子女归谁抚养?
发布日期:2012-09-11 作者:潘熙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为,只要是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不管养父母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对于未成年养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同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孩子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子女。
总之,对于拟制血亲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无论是《收养法》实施前的事实收养关系还是《收养法》实施后的合法收养关系,都与双方的亲生子女同等对待,适用《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无论父母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对未成年子女都有法定的抚养的义务。但是对于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只视为一方的子女,对方不承担抚养义务。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常见法律问题
- “先票后款”条款的效力认定
- 与电子商务网络直播带货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重要条款之
-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如何起诉
- 新公司法施行后控股股东不享有决定权的23个事项
- 最高法示范案例: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营收款项不入公司公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 除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外,其他人员请求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金等损失的,不予支持!
- 网络司法拍卖有哪些信息需要重点关注?
- 合同加盖公章系伪造或变造,当事人是否承担合同责任?
- 建设工程停工损失以及工期违约如何主张?
- 未通知债权人,减少注册资本规避债务合法吗?
-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法律效力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索工程款,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 公司发起人认缴出资未到位,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吗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