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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的赔偿金该由谁继承

发布日期:2012-09-12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介绍]   女儿的赔偿金生父母养父母谁该继承根据《收养法》23条和收养关系成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先于养父母死亡,养父母也与生父母一样,有继承养子女遗产的权利。因此,本案某 女的赔偿金应由她的养父母来继承。
  某女自出生后,被父母送给她舅父母作养女抚养,其舅父母并办理有关收养手续。期间养父母对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平时某女也与亲生父母来往。2003年的一天中午放学的路上14岁某女被一辆大货车在某中学路段碰跌辗压,造成某女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司机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7.5万余元。该款由某女养父母领取,并在调解赔偿书上签字。但生父母认为他们理应取得赔偿金,由此发生纠纷。请问该案中,养父母生父母谁有权继承该赔偿金?


[案情分析]   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8年11月4日修改的《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样的。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产生下列权利义务:一是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养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养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教育是指养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养子女的全面培养;二是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未成年养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三是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子女被养父母抚养成人后,养父母需要养子女的赡养扶助。赡养是指养子女在经济上为养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扶助是指养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尊敬、照顾养父母。养子女对养父母尽赡养扶助义务,目的是使养父母在晚年能够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供养和安慰;四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父母死亡后,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如养子女先于养父母死亡,养父母也与生父母一样,有继承养子女遗产的权利。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公民死亡后,其遗产由谁继承的问题。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公民因其死亡而获得的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生前行为而获得的财产权益也应当视为公民合法遗产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案中某女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方已经给付的7.5万多元赔偿金就应视为某 女合法的遗产,由其法定的继承人共同继承。


[案情结果]   综上所述,本案某女的养父母收养某女后,尽了抚养教育义务,根据《收养法》23条和收养关系成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先于养父母死亡,养父母也与生父母一样,有继承养子女遗产的权利。因此,本案某女的赔偿金应由她的养父母来继承。

[相关法规]     我国于1998年11月4日修改的《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样的。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产生下列权利义务:一是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养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养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教育是指养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养子女的全面培养;二是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未成年养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三是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子女被养父母抚养成人后,养父母需要养子女的赡养扶助。赡养是指养子女在经济上为养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扶助是指养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尊敬、照顾养父母。养子女对养父母尽赡养扶助义务,目的是使养父母在晚年能够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供养和安慰;四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父母死亡后,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如养子女先于养父母死亡,养父母也与生父母一样,有继承养子女遗产的权利。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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