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案例
发布日期:2012-09-13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某公司所主张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与本诉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同一案由,不符合民诉法关于反诉构成要件的规定,两诉间既无法律上的关联性也没有事实上的关联性,所以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柯某基于本诉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柯某应向被告某公司返还多付的货款,表明其申请财产保全是错误的,根据民诉法“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规定,柯某应向某公司赔偿损失。如果柯某不提起本诉,就不会对被告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从而造成其损失,因此认为,此损失与原告在本诉中实施的诉讼行为间具有事实上的关联性,应当合并审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反诉的构成要件:1、反诉的原告应当是本诉的原告。2、反诉法院只能是受理本诉的法院。3、反诉与本诉应当适用同种诉讼程序。4、反诉应当在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5、反诉与本诉要具有牵连性。本案能否合并审理,也取决于两诉间是否存在牵连性。牵连性在法律上一般表现为两者之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本案中原告柯某诉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而被告请求原告赔偿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失,是基于同一事实而起的,两者间有着相关的事实上的联系。而且被告之所以提起保全损失赔偿,是基于被告多支付了货款,或者说是针对原告的诉请。这说明,他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法律上的联系。从反诉的构成要件分析,本案是可以合并审理的。
我国民诉法规定“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便原则,反诉能够节约诉讼成本,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提高审判效率。本案中,只要法院能够认定被告某公司并未拖欠原告货款,则原告就应赔偿被告的保全错误损失,这是自然而然的结论。审理被告要求原告赔偿被查封货物的损失属于反诉范围,与本诉合并审理,并没有增加审理的难度。相反,如果以被告某公司的该项请求不构成反诉为由,要求贸易公司另行起诉,则不仅浪费了诉讼资源,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违背了“两便原则”。
所以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被申请人可以提起反诉。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柯某基于本诉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柯某应向被告某公司返还多付的货款,表明其申请财产保全是错误的,根据民诉法“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规定,柯某应向某公司赔偿损失。如果柯某不提起本诉,就不会对被告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从而造成其损失,因此认为,此损失与原告在本诉中实施的诉讼行为间具有事实上的关联性,应当合并审理。
[相关法规] 反诉的构成要件:1、反诉的原告应当是本诉的原告。2、反诉法院只能是受理本诉的法院。3、反诉与本诉应当适用同种诉讼程序。4、反诉应当在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5、反诉与本诉要具有牵连性。本案能否合并审理,也取决于两诉间是否存在牵连性。牵连性在法律上一般表现为两者之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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