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办学纠纷
发布日期:2012-09-13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管辖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等。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组织系统为标准划分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级别管辖解决从最高到基层人民法院这四级法院中由谁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至2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了规范级别管辖,使上下级法院合理分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应当认真执行。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的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已经批准公布实施的,应当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为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31日颁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按照规定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50-3000万元。
该案的标的额是70万元,无论从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来看,垦利县人民法院都没有管辖权,但是原审法院仍然及时驳回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其依据是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指定管辖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六被告的上诉是正确的。
按照通常理解,该案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被告不应再对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或对原审裁定提起上诉,但是被告执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对原审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上诉。至此,该案已耗时二个月。其目的不能不令人怀疑是在拖延时间,这其中也不能排除有委托代理人的原因。
[案情结果] [审判]
原告诉被告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垦利县人民法院管辖。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日受理后该案,2002年11月5日,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向六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同时向六被告明确说明该案是上级法院指定由垦利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为了本着及时解决纠纷的原则,希望不要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该六被告不但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而且在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后又提起了上诉。认为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原审裁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由本院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原审法院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管辖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等。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组织系统为标准划分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级别管辖解决从最高到基层人民法院这四级法院中由谁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至2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了规范级别管辖,使上下级法院合理分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应当认真执行。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的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已经批准公布实施的,应当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为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31日颁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按照规定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50-3000万元。
该案的标的额是70万元,无论从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来看,垦利县人民法院都没有管辖权,但是原审法院仍然及时驳回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其依据是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指定管辖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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