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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协议已履行 追加索赔法不准

发布日期:2012-09-17    作者:徐涛律师
   2007年4月19日19时,邓奇搭乘石某和潘某两人,驾驶着一辆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10线由南宁往武鸣方向行驶,至某路口转弯处,与卢国东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潘某当场死亡、石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邓奇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邓奇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卢国东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石某、潘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潘某的继承人潘小军与卢国东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卢国东赔付潘小军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处理后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09197元的40%,即43678.8元。协议签订后,卢国东当日给付了潘小军上述款项。一年之后,潘小军认为该调解协议计算损害赔偿金所适用的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赔偿项目不全,便以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了要求被告卢国东及卢国东所在的运输公司增加给付损害赔偿金7万元的诉请。    (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情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当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着重从三方面审查当事人赔偿协议:一查协议的签订是否当事人自愿且属真实意思表示,看有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二查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看有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三查协议约定是否完全履行,看有无拖延、瑕疵履行等情形。
  经庭审查明,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协商解决方式,交警部门也就交通事故处理方式、程序和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有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方式等给双方当事人予以详细介绍。因此,可以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书是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从赔偿协议书所列赔偿项目、金额计算上看,完全符合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因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均应遵守。同时,现有证据载明,赔偿义务人已经按照协议完全、及时履行了约定义务,赔偿权利人已按协议实现了其权利。#p#分页标题#e#
  一般而言,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既然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义务人也已经按照协议履行约定义务,现在赔偿权利人反悔要求追加索赔,在中国当今社会缺乏诚信的情形下,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维护诚信。


[案情结果]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已对该案所涉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该责任认定作出后,事故当事人一直未提出异议,在此基础上,原告作为潘某的继承人与被告卢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且该协议已经在签订的当天全部履行完毕,该协议为有效协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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