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款协议已履行 追加索赔法不准
发布日期:2012-09-17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当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着重从三方面审查当事人赔偿协议:一查协议的签订是否当事人自愿且属真实意思表示,看有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二查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看有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三查协议约定是否完全履行,看有无拖延、瑕疵履行等情形。
经庭审查明,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协商解决方式,交警部门也就交通事故处理方式、程序和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有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方式等给双方当事人予以详细介绍。因此,可以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书是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从赔偿协议书所列赔偿项目、金额计算上看,完全符合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因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均应遵守。同时,现有证据载明,赔偿义务人已经按照协议完全、及时履行了约定义务,赔偿权利人已按协议实现了其权利。#p#分页标题#e#
一般而言,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既然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义务人也已经按照协议履行约定义务,现在赔偿权利人反悔要求追加索赔,在中国当今社会缺乏诚信的情形下,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维护诚信。
[案情结果]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已对该案所涉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该责任认定作出后,事故当事人一直未提出异议,在此基础上,原告作为潘某的继承人与被告卢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且该协议已经在签订的当天全部履行完毕,该协议为有效协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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