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被强行断乳 母替子上诉
发布日期:2012-09-20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有意见认为,林某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其主要理由是,林甲的行为没有给林某造成实际的损害。
笔者认为,林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适当支持。
1. 被告林甲的断乳行为必然会给林某的健康成长造成一定损害。母亲的乳汁是哺育婴儿最好的食物,其他任何食品都无法与之相比。如果婴儿没有乳汁的喂养,健康成长会受到一定影响。这些早已为科学所证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在诉讼中无需举证。本案中,林甲在林某3个月时强行将其抱走,使林某脱离了母亲的监护,被强行断乳,这必然影响林某的健康成长,即林甲的行为给林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根据《规定》,林某无须就此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林甲的断乳行为也给林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林甲的断乳行为给林某的健康成长造成影响,就是侵犯了林某的健康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林某的精神受到损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婴儿接受母亲哺乳的过程,既是吮吸母亲乳汁的过程,又是与母亲进行亲情交流的过程。林甲强行断乳,使林某丧失了接受哺乳的机会,必然会给林某的精神带来损害。二是林某长大后,知道自己婴儿时期被强行断乳,会受到心理伤害。那种婴儿没有精神生活,不会受到精神损害的说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解释》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主体的年龄也无任何限制,所以林某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并无不当之处。
3.林某因林甲的断乳行为身体受到损害,林甲对此的赔偿数额,法官可自由裁量。目前,因断乳而给婴儿的身体造成的损害,无具体的赔偿标准,但法官不能以此为理由对婴儿的这一损害不予法律救济。行为人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就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权益理应得到相应的保护。法官是正义的分配者,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享有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可以根据林甲的过错程度、林甲断乳行为造成的后果、林甲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综上所述,林某要求林甲赔偿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请求,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适当予以支持。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林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适当支持。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相关法律问题
- 因公致残未获抚恤和协议赔偿,责任方是县、镇二级政府、有权强行批复 1个回答0
- 医院临产胎内婴儿死亡 4个回答25
- 这样算虐待婴儿吗? 3个回答0
- 老师强行搜学生书包 0个回答20
- 以专利权出资的股东不交专利成品,强行扣押机械设备及公章执照 2个回答1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会员健身后发病身亡,健身机构被判赔百万,只因这一情节
- 退休老人还能主张“误工费”吗?
-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被害人因刑事案件死亡的,如被告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应当支持被
- 无偿助人致人损害,被帮者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 电商短视频卖货使用未经允许网红直播视频片段构成“声音”人格权侵权
- 湖北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 员工在单位仓库自杀身亡,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 陪孩子到蹦床公园玩蹦床,家长太投入,玩出70%的侵权责任
- 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偿还成员个人债务?
-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实践案例分析
- 微博刻意引导、精选骂人留言 公众号运营者构成侵害人格名誉权侵权
- 人格权侵权|网络上遭遇人肉搜索或者网络暴力要如何维权保护自己
-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哪些情形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