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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忽视劳动安全责令停产整顿

发布日期:2012-09-23    作者:徐涛律师
  某水泥厂忽视劳动安全卫生,舍不得花钱安装必要的防尘设备,使生产区粉尘浓度严重超标。又因厂方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属于不合格产品,所以严重危害了劳动者的健康,导致5年内有56名职工先后患上了尘肺病,其中有18人死亡。县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根据群众举报,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对该厂进行了经济处罚,并提请当地县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
[案情分析]  《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本条中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以及一些国家标准,如:建筑物(厂房)必须坚固,以防倒塌,厂院内交通要道必须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等;工作场所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原料、成品、半成品的堆放必须不妨碍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亮度应当符合操作要求;对在工作中接触到汞、铅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必须发放经过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等。

  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一项应尽的义务,这一点我国劳动法已有明确规定,水泥厂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不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身心健康,理应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

[案情结果]   水泥厂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不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身心健康,理应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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