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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归属争议

发布日期:2012-09-25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时房产归属争议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房产的分割往往最让人关注。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壮大,不动产不断增值,对房产的争夺,往往成为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的重头戏。房产到底归谁,需要分不同的情形进行阐述。假设甲乙系夫妻。

一、甲婚前完全产权,或者婚前支付全款,婚后取得产权证,产权人登记为甲。
此种情况下,只要甲在婚前全额付清房款,无论何时取得产权证,房屋均属于甲个人婚前财产,归甲个人所有,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婚前甲用个人财产首付、产权证登记在甲,婚后甲乙共同还贷。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对此种情况有明确规定,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此时,甲作为产权登记人,能获得房屋所有权,但必须对乙进行相应的补偿。

三、婚前双方出资购买,产权证登记在甲。
在此种情况下,若甲承认乙有出资,则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甲不承认乙有出资,则乙需要证明自己有出资,且自己的出资不是对甲的赠与。否则房产归甲所有,视为甲的婚前个人财产,乙将不得分割。

四、婚前甲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甲名下,或者登记在乙名下,或者登记在双方名下。
若登记在甲名下,则为甲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乙不得请求分割。若登记在乙名下,且不能证明是甲父母借款给乙买房,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甲可以请求分割。若登记在双方名下,且不能证明是甲父母借款给甲、乙买房,则视为甲父母对甲、乙的赠与,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均可以请求分割。

五、婚前甲父母出首付,登记在甲名下,婚后甲乙共同还贷。
此种情况《婚姻法解释三》并未规定,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精神,婚前首付应当视为甲父母对甲的赠与,这种情形就与第二种情形,婚前甲用个人财产首付相似,因此应按《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六、婚前甲父母出资首付,登记在甲乙双方名下,婚后甲乙共同还贷。
若不能证明甲父母是借款给甲乙买房,则将甲父母出资的首付视为对甲乙双方的赠与,房产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七、婚后甲父母全额购买,登记在甲一人名下。视为对甲个人的赠与,是甲的个人财产。

八、婚后甲乙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甲一人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甲乙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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