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为什么不受理?
发布日期:2012-09-25 作者:潘熙律师
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持续、稳定地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如果同居的双方均无配偶,由于这种同居关系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上采取既不赞成也不干涉的态度,由双方自行决定是否解除和如何解除。因此,当事人如果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张某与陈某(女)2006年年底相识恋爱,不久开始同居,并于2008年2月生下一子。其后,二人矛盾不断,张某要求分手,陈某坚决不同意。于是2008年10月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本案中张某和陈某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法院对张某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没有受理。当然,如果张某是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应当受理的。
同时,实践中还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由于此种情况下违反了一夫一妻制以及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属于被法院禁止的行为,因此,起诉请求解除这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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