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房屋质量问题可否拒收房屋如何主张违约赔偿

发布日期:2012-09-26    作者:110网律师
  杨东律师:房屋质量问题可否拒收房屋如何主张违约赔偿
  【案例概况】
  蒋某向某开发商购买本市路X弄X号X室房产,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应于交付房屋具体时间。如逾期交付的,违约金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二自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主体结构不合格除外),装修和设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等均不影响交接手续的办理,原告不得据此延迟或拒绝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被告应在房屋交付后根据合同的有关约定向买方承担修复、补偿等责任。蒋某按约付清了房款后,开发商书面通知蒋某办理入户手续,并签收《商品房结算及进户凭证》。在交接时,蒋某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却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根本无法入住,故其拒绝接受钥匙并提出交涉。事后开发商对房屋装修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推迟交付钥匙时间。蒋某诉讼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严格按约履行。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通知原告办理入户手续,原告接到通知后,签署了《商品房结算及进户凭证》等文件,故应当视为被告已向原告交付了房屋。至于交付的房屋装修存在问题,则应当按照合同相关约定予以处理,原告以房屋装修存在问题而拒绝接受房屋,并据此要求被告偿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显属不当,故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上海房地产律师杨东分析表示,本案主要涉及房屋质量导致延期交房,如何主张赔偿的问题。蒋某主张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从证据材料看,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显然难以成立,主要的理由是:1、基于《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具体约定,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主体结构不合格除外),装修和设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等均不影响交接手续的办理,原告不得据此延迟或拒绝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因此,双方在合同已经明确,再以房屋质量问题拒收就难以成立,而且作为买方又有收房的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收房并不代表认为房屋质量等问题。2、事实上签收《商品房结算及进户凭证》,应视为已交房。个人认为,应该从修复期间无法使用房屋造成损失的角度考虑主张相应赔偿。具体参考《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它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其实,从这个案例也能看出结合证据材料选择诉讼请求角度的重要性。
   【风险提示】
    杨东律师风险提示,涉及购买精装修商品房一定要在合同明确相应的装修标准,包括施工、质量、验收等。如不达标也要明确可以拒绝收房,以此来保护自身权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