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三级转移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个人商品房三级转移登记。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四)《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五)《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六)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数量及方式 |
个人之间的三级买卖登记,出示的应是 证号为10位数的新版房地产证,符合条件者即予核准登记。 |
条 件 |
(一)合法拥有房地产权并无产权争议; (二)房地产已经初始登记; (三)房地产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四)当事人已依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五)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条件。 |
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房地产证原件(证号为10位数的新版房地产证); (四)房地产买卖合同书原件,涉外的需经公证;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按规定需经公证的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登记前已交税的提交完税票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受理,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受理。 |
决定机关 |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核,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审核。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核→申请人交纳税费后领取《房地产证》。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 22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房地产证》,有效期限在《房地产证》载明。 |
法律效力 |
房地产权利人发生变更。 |
收 费 | 详见审批收费(//www.szfdc.gov.cn/wsbs/xzsp/spsf)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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