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2-10-02 作者:钟欣主任律师
- 案情:
2008年4月24日原告**向被告*公司交付了购车款24万元,用于购买某轿车,被告开具了购车收据,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被告*公司至起诉时也没有向原告**交付车辆,原告**起诉被告*公司,请求解除与被告*公司的购车合同,并返还购车款24万元及利息。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将收据交给第三人,第三人持收据将原告车辆提走,原告存在过错,后果责任应由原告自己负责。
案件结果:
长春某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与被告*公司订的汽车买卖合同。
2、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24万元,返还原告**购车款24万元并赔偿该笔款项利息损失。
被告接到判决书后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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