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海市中秋节、国庆节加班费计算标准
发布日期:2012-10-07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9月30日至10月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012年的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分别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 21.75天 *300% *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 %21.75天* 200% *加班天数。
根据上海市2012年月最低工资1450元计算,在中秋节、国庆节八天长假里,如有职工八天都不休息的话,八天加班费总共应为13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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