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精神残疾,女婿是个赌棍 母亲起诉变更监护人助女儿离婚
发布日期:2012-10-10 作者:李英俊律师
6月15日,宁波北仑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首次对一起变更监护人案件作出判决:撤销丈夫董某对其妻子张某的监护人资格,变更张某的监护人为其母亲。
张某在她15岁那年由于家庭变故,渐渐变得有些多疑,然而这并没有引起家人的注意。2008年,张某嫁给了大她8岁的董某。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婚后不久,张某越来越多地暴露出了精神病的特征,她的母亲王女士带着女儿辗转于多个省市的多家医院求医问药,但效果都不理想。2009年,张某被鉴定为二级精神残疾,指定监护人为丈夫董某。
虽然董某是张某的指定监护人,但几年中,董某只象征性地去医院看望过张某2次,鉴于婚姻名存实亡,王女士便想让女儿和董某离婚。
其实,之所以有让女儿离婚的想法,王女士还有另一层面的考虑:张某和董某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已被拆迁,40余万元的拆迁补偿费以及近200平方米的房票全都攥在董某手里,而且其中的20余万元已经被董某挥霍在了赌桌上。
“唯有通过离婚,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合法的分割。”王女士说。当然,董某可并不认可丈母娘提出的离婚要求,坚决反对离婚。
之后,王女士未经法定程序,代替女儿张某向宁波北仑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调查后认为,张某系精神残疾人,其监护人为董某,也就是案件被告。因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是董某,而不是王女士,故驳回了诉讼请求。
心结未解开,矛盾依旧在,看着“疯疯癫癫”的女儿,王女士茫然了。就在此时,法官给了王女士一条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之后,王女士以张某的监护人由董某变更为自己为诉求,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在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结合调查后,作出了以上判决。
王女士说,如今她作为女儿的代理人会尽快提起离婚诉讼,以维护女儿的权益。
(本文来自网络,作者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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