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的制定(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制定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 |
数量及方式 |
无 |
条 件 |
由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申请材料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监督指导处,电话82108536 |
决定机关 |
市档案局 |
程 序 |
1、制定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2、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公布。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具备规范性文件管理职能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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