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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10-13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922
 
根据《刑法》第336条第2款之规定,本罪是指本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2. 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5人次以上的;
3. 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4. 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5. 非法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但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或者出于其他私利考虑仍实施这种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实施了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擅自”,是指违法为应当采取节育措施的人进行上述手术,往往造成计划外怀孕、生育,甚至造成女性胎儿引产、流产的后果。这里的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长时期或者多次为妇女实施上述手术造成妇女怀孕或者流产的;非法获利较多的,经行政处罚仍然非法从事破坏节育行为的;在局部范围造成性别失调的;在当地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因为这类手术给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影响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的;等等。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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