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铁板绊倒受伤 起诉超市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2-10-13 作者:110网律师
边女士起诉称,2011年8月16日,她到超市购物时,被超市地面铺设的铁板绊倒受伤,经诊断边女士左桡骨远端骨折。当日,边女士被送至301医院骨科住院治疗,住院5天。左手四根钢钉外支架直至两个月后才拆除。3个月中,由于行动不便,边女士一直由家人护理。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边女士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5万元。
庭上,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不是在店内摔伤的,而是在店铺门外摔伤的;原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其受伤,被告公司有 “注意脚下”的提示,而且被告知道原告摔伤之后,及时将边女士送到医院,也承担了一部分的医药费,因此原告主张的费用应该其自行承担;原告没有提交纳税证明,其提交的护理费证据没有陪护的诊断医嘱,此外,护理人员的工资也应该有纳税证明;精神损失费,因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不同意承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边女士作为消费者到被告丰北店购物,被告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消费者安全购物。被告丰北店外停车场地,钢板翘起,存在不安全因素,亦未设置安全提示,致使边女士摔伤,应认定被告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对边女士此次所受到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7268.25元、护理费7268.25元、营养费2000元,驳回边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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