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房地产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2-10-17 作者:蒋艳超律师
答: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惠州房产律师曾一鸣13138355856)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 哪些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实际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围外主张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远亲不如近邻!
- 李**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
- *有限公司与上海*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 徐州*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肖*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 杨**运输毒品案——假释考验期内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 蔡**贩卖、制造毒品案——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 杨*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 於**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 臧*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 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系累犯,投案自首,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