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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喝酒丢了一只“饭碗”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徐涛律师
一名外企员工因上班喝酒等违纪行为,被公司除名,向公司索要经济损失。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杨先生要求上海一家外资公司支付工资6461.7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923.4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要求支付年终奖6461.7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从2006年12月9日起,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但杨先生仍在该公司工作。2007年2月,公司以杨先生上班喝酒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被告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同年6月,杨先生提出的申请仲裁请求被驳回,杨先生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庭审中,杨先生认为,公司以其工作时间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开除了自己,自己不服并与公司多次交涉,要求支付2006年年终奖、一个月的替代通知期工资及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均遭无理拒绝。且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其应得经济报酬。
 公司方说,公司聘用杨先生时,明确了公司规章制度并约定了月薪,没有规定所有员工都会拿到年终奖。公司对杨先生的工作表现不满意,故不同意发给其年终奖。杨先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连续多次收到警告通知,经教育后仍屡教不改。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收到两次以上书面警告的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杨先生存有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故不同意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情结果]  法院认为,杨先生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以杨先生严重违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双方劳动关系已终结。虽杨先生对公司规章制度不予认可,但根据杨先生签名的公司若干制度明确规定的附件、细节确认,公司确有员工两次以上收到书面警告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公司因杨先生违反被告处规章制度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故对于杨先生提出的替代通知期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因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就年终奖的发放明确约定,故对于杨先生提出的关于年终奖的请求,亦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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