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强行要求续签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本案例中,谭某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期满了,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完全部的义务,实现了全部权利后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就解除。如果想继续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那就必须在平等协商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续订劳动合同,一方不同意则不能续订。
本案中企业想与谭某续签合同,谭某不同意,就以索要培训费要胁,迫其续签,这是不妥的。因为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中对培训费作出约定,谭某的培训是企业派出的,培训所需的经费,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企业事后要求职工支付是无道理的。
由案例中可看出,企业对谭某是很看重的,上新项目派他去学习,合同到期希望他继续留下,可以推想谭某是生产中的骨干。如果当初企业能把眼光放长点,考虑周到些,从维护企业利益出发,使谭某能为企业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当在签订培训合同时,双方协商,把原劳动合同终止时间顺延后再适当延长,在合同中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样就既可以维护企业的利益又不致发生劳动争议了。
[案情结果] 经过调解,企业无条件与谭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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