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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并克扣工资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徐涛律师
 申诉人:单某等8人,河南省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某代办处员工。   被诉人:河南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某代办处(以下简称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河南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
  1995年3月30日,申诉人单某等八人以某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克扣工资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于1995年3月31日立案调查审理。


[案情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实如下:
  1. 申诉人张某、夏某、黄某、王某、刘某5人,单某、栗某、崔某3人,分别与1994年12月26日、27日与某公司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为二个月。
  2. 根据行业特点,合同规定,月基本工资为300元,某公司实际每月工作20天为满勤,日工资为15元。
  3. 试用期满,某公司未通知单某等八人是否续聘,单某等八人分别从2月27日、28日继续到公司签到至3月13日,某公司认可单某等八人签到、但不提供签到原始记录。     4.元月27日,某公司支付单等八人元月份工资。二月份春节期间,某公司放假至2月12日,2月13日正常上班,2月26日,张某等s人,2月27日单某等3人,试用期满,某公司未支付工资。张某等5人,单某等3人自2月27日、28日起签到至3月31日止,公司未发给工资。
  4. 经查某公司考勤及核实本人,元月26日、27日至3月13日单等八人出满勤分别为27天和26天(含法定假日)。期间,张某请假3天,栗某请假6天、迟到2次,王某请假2.5天、迟到2次,崔某请假2天,黄某、刘某、单某各请假0.5天,夏某为满勤,栗某、单某春节各加班一天。
  分析意见
  某公司随意招聘人员,劳动合同签定后也未经劳动部门鉴证,是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试用期满后,某公司未明确是否续聘,单某等八人继续到公司签到上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扣发其工资是错误的。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和某公司考勤制度,仲裁庭做出裁决。


[案情结果]   1. 某公司应补发单某等八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831.27元;
  2. 本案仲裁受理费30元由申诉人负担,处理费300元由被诉人负担。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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