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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别指望后悔权能对抗无良商家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对消费者而言,对抗商家的虚假宣传也不能期望“后悔权”。消费者理应拥有更强大的法律武器,来对抗商家的不诚信行为——那就是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

  已经颁行了16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进入二次修订程序,不少媒体都把焦点锁在“后悔权”上。在笔者看来,这代表了消费者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一种社会情绪,但从立法的角度看,这种“矫枉过正”未必就可取。“后悔权”的“险恶”之处在于,行政职能部门挑动消费者来斗商家。事实上,现行法上对商家的虚假宣传并不乏各类惩治措施,而有关部门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才致今天的市场乱象。

  而对消费者而言,对抗商家的虚假宣传也不能期望“后悔权”。消费者理应拥有更强大的法律武器,来对抗商家的不诚信行为——那就是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这次“消法”修订更值得期待的正在于此。集团诉讼可有效化解消费者维权难,惩罚性赔偿则大大提高了不良商家的商业风险。光让遭不良商家欺骗的消费者“后悔”、退个货,远远不够,还得让不良商家真切感受到,在市场中若不诚信就无法生存。

  惩罚性赔偿,还能让消费者真正感受到司法救济的“救济”功能。为了打官司,费时不说,还得耗上不少的精力与财力。如依现行“消法”第49条,能得到的赔偿将只有“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很可能这个“一倍”,还抵不上为打官司所支出的交通费,就更别说什么律师费、误工费了。眼下,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维权的主动性不高,应当说,跟打维权官司的成本与收益极不合理有较大的关系。

  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在中国都并非新鲜词汇。去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就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该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但此处的“惩罚性赔偿”,在适用范围上受到了较大限制,比如要求商家“明知产品存在缺陷”,还要求损害后果已“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消法”在此之前,理应通过修改与《侵权责任法》保持一致。基于法制统一原则,“消法”将在修订中写入“惩罚性赔偿”,几乎没有悬念。值得期待的是,对《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消法”能否更进一步予以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度可根据侵权责任的大小、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而不同,但对惩罚性赔偿的限制不能太死。

  此外,依《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惩罚性赔偿诉讼中,受害人因产品侵权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继精神赔偿正式写入《国家赔偿法》之后,“消法”也理应对精神赔偿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集团诉讼同样面临与现有法律的协调。与集团诉讼联系最紧密的制度就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代表人诉讼”。但民事诉讼法对代表人诉讼只作了粗线条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不少问题还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比如共同原告资格的认定,能否有一个简易的登记程序,让更多符合起诉条件的消费者都加入到已经进行的集团诉讼中来,而不是非得每个人都提出正式的诉状。再比如,能明确维权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让消费者可以更便捷地利用社会资源得到法律上的扶助。凡此种种,“消法”不妨与“民诉法”的修订,一并打包进行,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冲突。

  “消法”二次修订的看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而不在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去打击商家。给消费者以更有力的法律救济,就是对不良商家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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