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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业务培训不应由职工负担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徐涛律师
  朱某等12人系某乡镇煤矿1995年1月从外地招收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约定每人每月基本工资为550元。1995年3月,该矿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这12名职工均不熟悉采矿安全知识,责令该矿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4月,该矿对朱某等人脱产进行了一周的入矿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但在发工资时,朱某等人被扣70元,矿方解释说这是朱某等人应缴的安全培训费,包括教师讲课费、资料费及煤矿规章制度手册等。朱某等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请求该矿退还所扣培训费。仲裁机关受案后经查,该矿对朱某等人招收后未进行入矿教育,培训中只发给煤矿安全须知和规章制度手册两份资料,讲课人员系本矿一名班组长。裁决该矿退还从工资中收取朱某等人的培训费。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因职业培训费引起的劳动争议,该煤矿的做法是错误的,仲裁裁决是完全正确的。《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有关矿山及劳动安全卫生规程还规定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的方法包括入厂(矿)教育、车间教育、岗位教育等。安全教育是企业安全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教育,使劳动者熟悉和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从而为企业做好劳动安全工作打下好的基础。正因为如此,法律才规定了企业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规定了企业应提取一定的费用用于保证对劳动者安全教育的实施。这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与此同时,劳动法第三条还规定,劳动者有获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便是劳动者安全保护权利实现的先决条件。既然是企业一方应当履行的义务,法律也规定了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像本案这种对新招职工的基础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就是企业应当做的事情,其培训费用不应由劳动者个人支付,而应由企业的培训经费来支付。事实上,企业也有这笔经费。况且本案中对职工朱某等人的培训资料都是该矿的内部资料,更没有理由让劳动者个人付70元的培训费。

[案情结果]   裁决该矿退还从工资中收取朱某等人的培训费。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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