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后,企业应及时一次性支付其...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拖欠职工工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从案情看,该厂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1)该厂说事先并未商定完工后即支付工资是违法的。《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这并不需要厂方与劳动者事先协商是否在完工后立即支付工资,而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实际上,该厂已经有约定,铺设电缆计算时间为两个月,每人每月工资为780元,该厂可以每月支付给劳动者780元,也可以在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支付每人两个月工资各1560元。
(2)该厂所说的电缆铺设工程未用两个月并无证明依据。程某与华某从4月15日到6月15日完成铺设电缆的工作事实清楚。该厂的理由只是拖欠工资的一种借口,根本不能成立。
(3)该厂提出要到全部厂房修建、扩建完工后才支付工资毫无道理。修建、扩建厂房工程和程某、华某承担的电缆铺设并无必然联系,而是独立的工程项目;且程、华二人不属于承包修建、扩建厂房工程的建筑公司,其承担的项目的工资问题厂方事先已有约定,工程项目时间与整个厂房修建、扩建并不同步,没有理由要在整个厂房修建、扩建完工后支付其工资。
[案情结果] 经调解无效,裁决联合化工厂立即支付程某、华某两人两个月工资每人各1560元,仲裁费由厂方负担。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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