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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所具备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2-10-23    作者:连会有律师
什么是视听资料证据?
 
  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声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资料,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这类证据较直观、稳定,容易判断与案件的关联性,只要能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二、录音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4、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到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视听资料是内地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个问题,20024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是这样规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根据该规定,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该视听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备合法性,首先,取证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他人住处擅自安装窃听装置进行窃听获取证据的行为明显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是违法行为。其次,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该录音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法院一般会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同时该法还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三、未经对方许可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法院于20024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七十条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也就是说,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不能一概而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符合《证据规定》第70条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四、人民法院关于录音证据的判例
 
  恋人分手后对簿公堂 录音证据断是非
 
  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前女友刘小姐告上法庭,称恋爱期间先后借给刘小姐3万元,两人恋爱关系终止后,要求法庭判令刘小姐返还。刘小姐对此事矢口否认同时认定张先生赠与1.2万元左右,并退还了5000元。324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录音证据,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刘小姐返还张先生上述款项2.5万元。
 
  200410月,曲靖市麒麟区的张先生和刘小姐经他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712月因双方性格差异终止恋爱关系。张先生提出要求刘小姐返还恋爱期间刘小姐向其与各种名义借款3万元。200851日,刘小姐还款5000元后就不再还款,张先生为此向麒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欠款并承担去年至诉讼结束时同期存款利息。
 
  法庭上,刘小姐对此矢口否认,称其没有借过款,只是恋爱期间张先生先后赠与了1.21.3万元,终止恋爱关系后因遭到张先生无休止的骚扰才退给了5000元。张先生提交的几份未经刘小姐同意的私自录音,不能作为法庭定案证据。
 
  张先生则向法庭法庭出示了四份录音证据,证实刘小姐借款和还款欠款。经视听资料与原始录音核对,刘小姐表示不能肯定录音是她说的。法庭释明刘小姐享有申请鉴定的权利,刘小姐表示不申请鉴定。
 
  麒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因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借款所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基于当时双方的恋爱关系,不可能如一般民间的经济交往中办理相应的手续,故张先生无直接书面证据,不违常理。综合分析张先生的录音对话资料,可以得出张先生先后借款给刘小姐3万元,刘小姐赔偿5000元的结论,故对张先生之诉请赔偿借款予以支持,诉请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刘小姐返还张先生2.5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刘小姐提出上诉。
 
  曲靖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提交的通话录音并非侵害刘小姐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故一审法院认定张先生提交的录音证据为合法证据并无不当。据此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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