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律师谈退休人员再就业涉及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2-10-30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5月29日安阳电台社会与法栏目稿件
    【案情介绍】家住郑州市的张阿姨今年55岁。2008年9月1日,退休后的张阿姨应聘到郑州东开发区一家公司,从事后勤工作,约定月工资为600元。张阿姨说:她自2008年9月起,到2010年12月,一直在这家公司从事后勤工作。但公司只给她发放了2008年9月1日到2008年10月31日两个月的工资,至今未发放其余工资。后原告向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张阿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张阿姨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应得工资两万余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元。对此,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雇用了原告2个月,已将这2个月的报酬结清。
    【本案要点】1、退休人员再就业是否受劳动法的保护;2、老年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主持人:近年来,在我国很多城市的一些招聘会上,出现了很多老年人的身影。这些老人并不是代子女来找工作,而是自己来应聘的。这些老人应聘的目的也并非去挣多少钱,而是想找一点事干,也好丰富和充实一下晚年生活。招聘会上的这些老年人大多年过60岁,男性多应聘保安、门卫工作,女性则应聘保洁、家政岗位。但随之而来的老年人和用人单位出现劳动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今天我们就来共同关注这样一起案例,好的,今天来到我们节目直播间的嘉宾是周立律师。你好,周律师。
    周立: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
    主持人:周律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看到一些商店、小区的门卫都活跃着老年人的身影,他们往往是退休人员,这些经营者为什么会热衷于招聘老年人呢?
    周立:这种现象的出现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讲主要是出于节约人力成本的考虑,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现在很多企业聘用老年人,除不用考虑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关系,也不用考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因此,不少企业往往更愿意聘用老年人,但这也给老年人带来了不少维权隐患。
    主持人:既然同是劳动者,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异呢?
    周立:目前,我国在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关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法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由于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场引导机制,老年人再就业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绍,而通过这种“地下操作”的找工作方式,老年人十分容易吃“哑巴亏”,遭遇年龄歧视、随意解雇等问题。另外,老年人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办理退休。《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而且,老年人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仅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主持人:周律师,现实生活中,有不少退休后的老年人身体状况良好,又有一技之长,如果老年人再就业没有法律保障,他们如果希望发挥余热,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呢?
    周立:确实,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中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有不少退休后的老年人身体状况良好,又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社会对此也有需求。这种现象本身没有错,但老年人在选择再就业的同时,应该注意维护自身的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一旦出现不测,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主张权利,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以,老年人再就业虽然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由于和用人单位签订了雇佣合同,在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就可以按照《合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
     主持人:在本案中,张阿姨先申请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她为什么不直接上法院呢?
    周立:按照劳动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前置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法定程序。本案看似劳动争议,但由于张阿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她以此争议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决。
    主持人:那么,法律为什么把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周律师,您能不能给听众朋友讲解一下呢?
    周立:好的,劳动法之所以把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是有原因的。这样做有利于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立法者不希望把劳动争议都推倒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而是希望主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即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不了,也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产生一定的缓冲作用,避免矛盾激化。而且有些劳动争议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先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可以发挥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业务熟悉的优势,另外法院的民事纠纷案件种类繁多,审理期限较长,而劳动争议仲裁结案期限相对较短,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处理,能够使劳动争议处理期限缩短,防止久拖不决,损害劳动者利益。
    主持人:节目进行到现在,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法院的审理情况。
    周立:好的,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时已满50周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原、被告之间应视为曾存在短暂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原告虽主张其自2008年9月以来,一直为被告提供劳动,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08年10月31日之后的工资及相应的利息,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故原告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驳回了张阿姨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看来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张阿姨的诉讼请求。那么,周律师,您在今天节目结束之前,能不能就本案退休职工再就业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给广大的听众朋友做一个简要的总结呢?
    周立:好的,有不少老年人为了找份工作干,到处“瞎找”,有的时候,这种盲目就业的情况,让不少老年人上当受骗,吃了不少亏,却不好维权。一旦发生用人单位随意辞退老年人、拖欠或不支付老年人工资、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劳动部门很难为老年人维权。从目前发生的案件来看,遭遇侵权的老人从事的往往是间断、临时性工作,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在维权时存在不小的难度。所以再就业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这样,在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就可以按照《合同法》来争取权益。另外,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平时注意保留一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比如,领取报酬的单据等文字性的证据,这些证据的效力往往要大于其他证据,尽量通过正规的职介来找工作,这些机构一般会保留雇佣时间等相关登记资料,发生纠纷时,第三方的证言更具效力。总之,老年人再就业时,一定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遇事要多想想,毕竟自己有一份退休工资,凡事量力而行,尽量避免操之过急,减少盲目性。否则,一旦发生纠纷,金钱损失还小,影响身体健康就得不偿失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张鸿律师
甘肃兰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