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签了离婚协议能后悔么?

发布日期:2012-10-31    作者:徐涛律师
一件很有意思的离婚案件。
    赵男与李女,双方均为80后,崇尚自由生活,结婚二年未育,偶因琐事、无法调和,双方遂自行拟定一离婚协议书,约定赵男要给付李女钱款9万元,李女将部分家电取走,双方完成以上财产分割后就去办离婚登记。后赵男虽财力有限但仍多方借贷将9万元给到李女,李女也把家电取走回娘家后却按兵不动,拒绝与赵男去民政局办离婚登记。赵男无奈起诉离婚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法院开庭时李女答辩道同意离婚,但财产已经各自按离婚协议执行,相当于合同已经履行,不同意再分割,并且认为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是财产约定,应该按约定确定财产,不能再分割。后经法院耐心讲法,李女同意把部分财产分割给赵男,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一处乌云散去。
   本案中,离婚协议虽然由双方签署,但由于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此协议并不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离婚协议并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也就是说虽然双方按离婚协议履行了,但由于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双方财产虽然分割仍没有离婚,并且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有关双方自行分割的财产仍需要由法院按婚姻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即婚后获得的共同财产双方原则上均分,婚前获得的个人财产各自取回。由于离婚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一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肯定不能在离婚协议中适用,合同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如等价有偿原则等,肯定也不能在离婚协议中适用。
   另外,由于双方签署的只是离婚协议,赵男给李女9万元的目的是对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方式,并不是双方间对婚姻中的财产的约定,由于双方的离婚协议没有去民政局登记,则此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在离婚诉讼中,这9万元当然要按共同财产来分割,假设赵男与李女在离婚协议签署后给了李女这9万元,双方“闪离”马上办理了离婚登记,则此离婚协议生效(包括分割这9万元的财产部分也生效),那时赵男再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此9万元,基本上想胜诉就很渺茫了。
    本案中李女本来得到9万元和其他财产已经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占了优势,但没有抓住时机及时办离婚登记,一念之间,造成离婚协议没有生效,本来得到手的财产还要重新再分割。
    各位看官,由此可见,闪婚或者闪离,从某一角度来看,还是有可取之处吧。    妇女节,两会将至,各位议论这话题。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