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保险合同纠纷争议问题:特约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是否有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蒋艳超律师
如何界定免责条款?免责条款与特约条款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合同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与该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所处的位置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免责条款并不仅仅限于合同中“责任免除”的部分,其他涉及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也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但是,在实践中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条款往往包括免责、限责、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施加其他义务的内容,保险人是否对此部分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呢?
我们认为,法律之所以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主要原因在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在专业技能、缔约地位上处于相对弱势,但特约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经过认真磋商后协商一致达成的,投保人在缔约过程中有充分的机会保障其利益,因此,特约条款存在的免责条款,除非投保人能够证明保险人存在利用优势地位的情况,否则,保险人不负有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马恩杰律师
江苏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