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争议问题:特约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是否有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蒋艳超律师
首先,合同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与该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所处的位置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免责条款并不仅仅限于合同中“责任免除”的部分,其他涉及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也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但是,在实践中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条款往往包括免责、限责、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施加其他义务的内容,保险人是否对此部分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呢?
我们认为,法律之所以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主要原因在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在专业技能、缔约地位上处于相对弱势,但特约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经过认真磋商后协商一致达成的,投保人在缔约过程中有充分的机会保障其利益,因此,特约条款存在的免责条款,除非投保人能够证明保险人存在利用优势地位的情况,否则,保险人不负有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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