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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郭永军律师
  
根据《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梳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 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 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 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查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对滥用职权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较多。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个要素:
1.      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
2.      滥用职权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徇私舞弊犯本罪,情节特殊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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