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不能撤销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徐涛律师
风险提示: 离婚协议一经登记不能撤销,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经登记的离婚协议所涉房产赠与合法有效,赠与人不想有任意撤销权。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小胡和小蔡协议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就住房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小蔡将其名下一套尚未还清按揭房贷的房产赠予小胡。两个月后,小蔡又签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将上述住房补偿给前妻小胡,在该房过户变更手续办理前,不转让、不抵押、不赠予他人,直到具备过户条件后无条件过户给小胡。然而后来,小蔡却违背承诺,无奈小胡委托本律师将对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蔡履行承诺义务。庭审期间,小蔡辩称赠予房屋的产权尚未转移,他可以撤销赠予。 法院判决: 本律师作为小胡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全部的庭审活动,近期北京市二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小胡胜诉 律师点评: 1、本案当中,小蔡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必须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协议;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变更或者撤销的理由仅仅限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否则其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2、小蔡可否以撤销赠与? 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可知,小胡将自己的部分房产赠与小蔡。现在房屋尚未变更登记,小胡是否享有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本案当中,小胡和小蔡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经过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离婚时,小蔡将其名下按揭贷款购买的住房赠予前妻小胡,是对双方婚前婚后有关财产的处分,该处分是基于离婚事由而作出的,可认定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予行为。这种发生在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予,还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现小胡、小蔡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也就是说小蔡赠予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该赠予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小蔡许诺将房屋补偿给小胡,该赠予行为具有补偿性质,小蔡应履行约定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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