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用的批准权限和程序
发布日期:2012-11-03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征用集体土地只有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有权批准。
征用以下土地的,需要国务院批准,其他任何部门没有权利批准,否则违法。
1、基本农田。即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的耕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以上规定之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有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批准文号、用途、范围、面积和征地补偿标准在乡镇村公告,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期限内到土地行政部门办理 补偿登记。
对于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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