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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郭永军律师
  
根据《刑法》第410条之规定,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 虽未成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损害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还有徇私的动机。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1. 违法土地管理法规。
2. 实行行为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3. 情节严重。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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