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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就业协议的司法管辖权【劳动合同法专题实务研究系列】【劳动合同法裁判观点14】

发布日期:2012-11-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政策性就业协议的司法管辖权【劳动合同法专题实务研究系列】【劳动合同法裁判观点14

即便雇主是一个公法人,但由于履行国家制订的促进就业的政策而与个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则该劳动合同以及随后由该合同而引起的各类纠纷,包括失业补偿的支付,仍然应受司法法院(管辖除行政法以外的民商事以及刑事等案件的法院)的管辖
【裁判要旨】
即便勃纳镇政府是一位公法人,且不是个人失业保险体制中的主体一方,但由于履行国家制订的促进就业的政策而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由该合同引起的各类纠纷,包括失业补偿的支付,仍然应受司法法院的管辖。(1)根据劳动法第322-4-8-1.1的规定,无法找到工作或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在雇主与国家签署的旨在促进就业的协议的基础上与雇主签署的合同,是司法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2)因此,由该类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或是期满而引起的纠纷,应为司法法院的管辖。(3)同样,由于该类合同的解除或期满而引起的失业补偿也应由司法法院管辖,无论雇主是不是加入了劳动法意义上的个人事业保险体系。因此,判决司法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编者注:法国的司法体系包括宪法委员会,行政法法院和司法法院。司法法院主要管辖除行政法以外的民商事以及刑事等案件)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明静
苏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李旭精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著,2009年第4辑总第4辑,20094月第1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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