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带有商业宣传的集体娱乐活动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合同法

发布日期:2012-10-2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带有商业宣传的集体娱乐活动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合同法专题实务研究系列

【要点提示】
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带有商业宣传的集体娱乐活动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裁判要旨】
  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是国家工伤认定的职能管理机关,本案被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对工伤认定作出决定的法定职权。对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在对原告的工伤认定过程中,认定原告受伤是参加车间所组织的大型娱乐活动中发生的,且原告诉状中也认可是参见车间组织的“疯狂水世界”活动,本院予以支持。,而原告认为其参加的是第三人组织的娱乐活动,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工伤。第三人下属的车间组织的活动应认定为第三人单位组织的活动,车间没有法人资格,其活动产生的后果应由法人承担。第三人单位组织的娱乐活动是为了放松职工情绪,增强职工的凝聚力,调动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工作,且统一穿着印有第三人公司名称的衣服,起到了宣传企业的作用,应认定为与工作有关,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情形,因而上诉人所受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工伤认定决定虽然程序合法,但有悖于立法精神,没有保护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救济。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陈光辉 唐竞)
苏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李旭精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著,2009年总第1辑,20091月第1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王丹丹律师
陕西西安
毕成律师
河北张家口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