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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的请求方式和解决方式?

发布日期:2012-11-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保定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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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的请求和解决方式比较特殊,它不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的。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三个程序:
第一,违法行为确认程序。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诊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并作出赔偿。司法行为违法的确认是提出司法赔偿的前提。《国家赔偿法》第1516条规定了司法行为违法的具体情形,赔偿义务机关接受赔偿请求后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于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可以依法就赔偿方式和数额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单方面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司法赔偿复议程序。申请人如果对上述裁决不服或未达成协议的,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此程序仅适用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作出义务机关的情况,对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则不适用。
第三。司法赔偿决定程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负责司法赔偿问题的最终解决。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受害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与复议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赔偿委员根据不同的情形可以作出维持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赔偿决定或不予赔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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