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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案例

发布日期:2012-11-11    作者:蔡律师律师
    郭某现年52岁,洪湖市人。1989年3月至1995年2月,郭某担任原洪湖粮食局白庙粮管所副主任。1995年,郭某曾5次冒用、编造他人姓名,在本单位借款21.3万余元,两次虚列事由在本单位借款7000元,共计挪用公款22万余元。
1995年3月16日,郭某以白庙粮管所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在洪湖市粮贸公司开发部,以预付货款的事由贷款2万元,并将此款挪用未上交单位。
经查,郭某挪用的24万余元,一部分被其用于赌博,另一部分被其用来借给他人使用。
 1996年元月至6月上旬,郭某担任洪湖市戴家场粮管所副主任,并分管具体业务。在此期间,郭某利用职务之便,曾经8次以单位名义,到武汉市某米业公司收取货款61.3万余元后,只上交本单位35万元,余下货款26.3万余元予以截留,用于赌博并挥霍殆尽。
潜逃12年以打工要饭度日
1996年6月,戴家场粮管所经办人与武汉市某米业公司对账后,发现郭某有大量截留粮食货款嫌疑,洪湖市粮食局纪委遂将郭某带至办公室问明情况,途中郭某见事已败露趁机脱逃,该局纪委遂将郭某移送至洪湖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郭某逃匿后,洪湖市检察院在固定证据的同时,开展了网上追逃,并对各种线索进行反复筛选分析。
今年5月下旬,专案组获悉郭某藏匿于云南昆明的信息。5月28日,在昆明铁路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警方将郭某抓获。据了解,郭某在潜逃的12年间,主要以打工、要饭等方式谋生度日。
数罪并罚被判18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且不能退还,检察机关指控郭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
近日,洪湖市法院一审依法判处郭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东方网-长江商报谭经田 刘颖 袁明 蒋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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