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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独立担保条款效力的认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2-11-1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独立担保条款效力的认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56

----湖南某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银行长沙华顺支行、湖南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某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合同是否生效与合同是否有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合同生效与合同不生效向对应,合同有效与合同无效相对应。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当事人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事由。因此,合同生效不等于合同有效,合同无效不等于合同不生效。本案诉争股权质押合同在未被一审法院认定无效之前,已经符合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第3款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生效的条件。
二、约定“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之规定,上述条款明显属于独立担保条款。本院的审判实务已明确表明:考虑到独立担保责任的异常严厉性,以及使用该制度可能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尤其为了避免严重影响或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不能在国内交易市场中运用。
但应当看到,本院否定独立担保在国内交易市场中的运用之目的,在于维护担保法第5条第1款所规定的我国担保制度的从属性规则,因此,不能在否定担保的独立性的同时,也否定了担保的从属性。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44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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